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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展商在收到侵權警告函后會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2015-07-02     瀏覽:2085

        1.參展商簽署警告函
        參展商在接到警告函后,首先應對其展示的展品是否侵權以及警告函標的值是否定得過高進行判斷。如果確認自己的產品構成侵權,標的值也定得合理,可以簽署該警告函。這有助于避免進入德國冗長的法律訴訟程序,也避免對方向法院申請臨時禁令,致使該參展商的其余非侵權產品無法繼續參加展出。
        在此情形下,被警告者應該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將展品或者具有侵權性質的產品宣傳冊從展臺上撤下來,或者將產品目錄上的侵權商標遮住。
        當然,由于警告函的條件系由權利人自行決定的,故參展商可以與警告者進行協商。如參展商認為警告函的要求太過分,標的值定得過高,或者懲罰的條件過于苛刻,則其可以提出其認為合適的條件。
        如果參展商在簽署警告函后再次實施侵權行為,則權利人會按照警告函及保證停止侵權書的約定,向參展商主張賠償責任。對于此程序所產生的費用,根據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侵權人應全額予以支付。
        2.參展商拒絕簽署警告函
        如參展商認為自己展示的產品并未侵犯警告者的知識產權,或者展品雖侵權但警告函標明的標的值過高,則可選擇拒絕在警告函上簽字。當然,參展商在作出決定前,最好先向律師進行咨詢,并權衡支付律師費與因對方申請臨時禁令導致產品被撤展兩者之間的利益得失。參展商如確信自己的產品未侵權,則在收到警告函的同時可向對方提出反警告,并向法院或者海關稽查署提交書面申請,請求獲取保護,爭取執法機構在對方當事人提出臨時禁令申請時,不至于聽取其一面之詞就簽發該禁令。
        同時,參展商如認為權利人的警告不但無理,而且致使其產生了相應的損失,則可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法院經審理如認為警告函確無理由,則權利人可能會因非法干涉他人的商業經營活動而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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