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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展覽臨時禁令制度的國際法淵源

      發布日期:2015-07-03     瀏覽:1753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在國際法層面對展覽設計臨時禁令制度予以了確定,該協定第條對此有著總括性規定:“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  侵權,尤其有權在海關一日放行之后,立即禁止含有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口商品在該當局管轄范圍內進入商業渠道?!?br />   該協定第50條第1項則進一步規定:“司法當局應有權下令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以(a)制止侵犯任何知識產權活動的發生尤其是制止包括剛由海關放行的進口商品在內的侵權商品進入其管轄范圍的商業渠道;(b)保存被訴為侵權的有關證據?!蓖瑫r,該條款第2至7項詳細規定了司法當局采取臨時措施的原則、程序等事項,為各國適用臨時禁令以制止現實侵權以及即發侵權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歐盟《關于知識產權執法的2004/48/EC號指令》歐洲議會以及理事會于2m4年4月30日頒發了《關于知識產權執法的2004/48/EC號指令》,其于2005年5月20日生效。
        該指令第4章專門對臨時和預防措施進行了規定。其9條第1款規定?!案鞒蓡T國應當保證司法機關依申請人的申請享有下述權力:(a)對侵權人發出展覽設計臨時禁令以防止任何即將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或者禁止被訴侵權行為的繼續(臨時性的,并且適當時候可以依國內法規定反復罰款),或者允許繼續該行為但必須提交擔保金以保證對權利人的賠償;如果中介機構的服務被第三人用于侵犯知識產權,也可以在相同的條件下向該中介機構發出臨時禁令;如果中介機構的服務被第三人用于侵犯版權或者鄰接權,對該中介機構的禁令由《2001/29/EC號指令》規定;(b)裁定扣押或者交出懷疑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以防止其進入商業渠道或者在商業渠道中流通。乜同時,其第4款進步規定:“各成員國應當保證,必要時可以在被告還沒有聽證的情況下采取上述所述的臨時措施,尤其是任何拖延都可能對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最晚應當在該措施執行后毫不遲延地通知相關當事人所采取的措施?!?br />   顯然,指令的上述規則為歐盟國家采取臨時禁令提供了明確的國際法淵源,各國針對國際展會上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較多地采取展覽設計臨時禁令以快速、及時地防范與制止侵權,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展會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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