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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對國際展會標志的保護

      發布日期:2015-07-20     瀏覽:2165

        德國的《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第1條規定,該法保護商標、商業標志以及地理來源標志。商業標志的范圍包括公司標志和作品標題。公司標志是指在商業過程中作為名稱、商號或者工商業企業的特殊標志使用的標志。意圖區別一企業和另企業,并在相關商業圈內被認為是一個商業企業的顯著標志的商業標志和其他標志,應等同于一個商業企業的特殊標志。作品標題是指印刷出版物、電影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或其他類似作品的名稱或特殊標志顯然,展會標志歸屬于商業標志范疇而受《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的保護。獲得保護的商業標志的所有人應當享有專用權。其有權禁止第三方未經授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業標志或一個可能與受保護的標志產生混淆的近似標志:如果該商業標志在本國范圍內享有聲譽,且沒有正當理山使用該標志會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該商業標志的顯著性或聲譽,即使沒有產生上款所述混淆的危險,也有權禁止第三方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業標志或與其近似的標志。任何人故意或過失實施這種侵權行為都應該承擔商業標志所有權人因此所受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德國如展會標志受到侵害,權利人可基于商業標志專用權受損為山尋求法律救濟。比如在1999年德國著名的柏林電子消費展覽會(IFA)期間,森海塞爾(Sennhelser)公司未經該展會主辦方許可,擅自將電子消費展覽會標志應用其電子產品的宣傳廣告中。主辦方德國柏林國際展覽有限公司(Messeberlin GmbH)就此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柏林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皆認定森海塞爾公司侵犯了柏林國際展覽有限公司商業標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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