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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銜接展會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

      發布日期:2015-07-30     瀏覽:1921

        既然我國就知識產權保護采取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雙軌制”模式,則銜接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就顯得相當重要,特別對外國人而其或許并不適應除海關之外的行政機關在展會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執法行為,更希望司法機關能發揮主要的作用。因此,我們應本著司法優先、司法終局的原則妥善處理國際展會知識產權糾紛。
       ?。ㄒ唬┧痉í毩⒉脹Q原則
        行政程序終結后,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被指控方侵權行為成立或者被指控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法院處理時,不受行政機關裁決的約束,依據相關的證據獨立進行審查。如果行政機關認定被指控方存在侵權行為,被指控方有足夠的證據否定該裁定的,法院應當確認侵權行為不存在;如果行政機關認定被指控方不存在侵權行為,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其存在侵權行為的,亦應當作出確認侵權行為的判決,并應原告訴請要求侵權方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ǘ┬姓]收、罰款與司法確定民事賠償責任之間的關系
        從法律上分析,行政沒收、罰款系侵權人承擔的行政責任,而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是侵權行為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兩者并非同一性質,在我國進行并用并不會產生沖突。問題是當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上述兩個責任時,其承擔了行政法律責任后,無法支付權利人的賠償款,則對權利人而言顯然不公平。
       ?。ㄈ┬姓绦蚺c司法程序并存時的處理原則
        知識產權人如若認定他人于展會期間侵犯其權利,既可向行政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亦可向法院提出臨時禁令申請、證據保全申請甚至提起訴訟。此時的處理原則如下:
        首先,就停止侵權行為、查封、扣押或者證據保全而言,一般情形下,一方已作出決定并已采取了相應措施,則另一方無需再對此進行審查,應當終止該程序。
        其次,行政機關在尚未采取上述措施時已得知法院受理了知識產權人提出的臨時禁令、證據保全申請,則行政機關應當停止相應的行政行為。
        再次,當事人在要求行政機關確認被指控方的行為構成侵權后,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如果尚未形成裁決,則不得作出被指控方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撤回該行政確認或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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