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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組織者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依據發布日期:2015-07-16
從字面分析,在參展商因自己的展出、演示等行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時,不應當認定組織者存在“教唆”“引誘”、“幫助”等行為。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幫助”的內涵相當豐富,可包括“誘導”、“指使”、“協助”等內容。所謂“誘導”含義與引誘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所謂“指使”,是指當事人主動要求或委托他人實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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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者違反注意義務產生的間接侵權責任發布日期:2015-07-16
展覽展示組織者因參展商的展出、演示行為構成侵權被追究法律責任時,其應承擔的并非直接侵權責任而系間接侵權責任。所謂間接侵權,是指沒有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即沒有實施知識產權“直接侵權”),但指使、故意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在明知或應知他人即將或正在實施“直接侵權”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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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展會組織者的注意義務發布日期:2015-07-16
當參展商于展會期間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時,展會組織者是否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如若需承擔法律責任,則責任形態如何,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如上所述,無論是貿易類國際展會還是非貿易類國際展會,組織者在參展者參展前均會要求參展者提交展品及相關宣傳資料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以便對相應的知識產權進行必要的審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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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制度對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布日期:2015-07-15
如若組織者不在其規則中設置相應的制裁措施,則無法保證其能及時、有效、權威地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如THAIFEX亞洲國際食品展的“參展商不予配合時可能導致的后果”美國EXHIBITOR2009對違反其規則的參展商可采取的關閉展位、優先權的喪失、不得參加EXHIBITOR今后的展會等措施;德國紐倫堡國際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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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機構保護展會知識產權的快速有效處理制度發布日期:2015-07-15
1.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的投訴機構從目前的國際展會分析展會組織者通常會設立投訴機構,如THAIFEX亞洲國際食品展的“投訴辦公室”、紐倫堡國際玩具展的“知識產權委員會”香港貿發局設立的主辦機構辦事處、廣交會的知識產權和貿易糾紛投訴站、華交會的督察員、督察隊與知識產權協調小組等。這些投訴機構雖非國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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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公示制度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優勢發布日期:2015-07-14
1.有利于知識產權人及時發現侵權產品,防患于未然參展商日將其希望展覽展示的產品的相關信息予以備案與公小,知識產權人即得以查閱,及時發現侵權產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時與海關取得聯系,要求海關扣押該展品;或者與展會組織者進行溝通,要求組織者拒絕該產品的展出,將侵權行為扼殺于萌芽。2.有利于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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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交會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處理辦法》發布日期:2015-07-14
1.組織機構華交會負責處理知識產權的組織機構非常具有特色,區分為3個不同的層次:(1)各交易團原則上設立督察員1名,負責受理、調解本交易團參展企業之間以及與其他交易團參展企業之間的侵權投訴。(2)大會設立督察隊,由各交易團的督察員和聘請的知識產權局、工商管理局等方面的人員若干名組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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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覽業協會在展會期間需要做的工作發布日期:2015-07-13
1.提供專家咨詢組織者應提供知識產權律師或者海關專業人員等專家(現場或者電話在線),便于在展會期間受知識產權侵權影響的人員獲取法律建議,有效識別假冒展品。2.提供翻譯此點對國際展會而具有積極的意義,可使外國參展商于發生法律糾紛時能取得有效的溝通,防止因語言的障礙導致糾紛無法快速、恰當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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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覽業協會在參展前需要做的工作發布日期:2015-07-13
鑒于國際展會期間發生的層出不窮的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國際展覽制作業協會(簡稱UFI)在2008年2月編寫了“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建議”,該建議明確提出展會組織者應對以下行為作出保證,從中亦可分析得知組織者在維護展會知識產權方面的特殊地位。1.向參展商提出相應的建議(1)建議參展商在展會召開前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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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巴塞爾特殊執法措施:專家組裁決㈡發布日期:2015-07-11
5.當事人不遵守裁決導致的后果假如專家組最終認定被申訴人的行為侵犯了申訴人的知識產權,則侵權標的必須立即撤離展臺,被申訴人也不得進行許諾銷售或者銷售。當然,專家組也會盡量促使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以妥善解決糾紛。專家組會要求被申訴人簽署一份聲明,該聲明包括對專家組裁決的認可;同意從展臺撤出侵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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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巴塞爾特殊執法措施:專家組裁決㈠發布日期:2015-07-10
瑞士的巴塞爾國際鐘表和珠寶展采取由仲裁委員會解決展會知識產權糾紛這一特定的替代措施。從1986年開始,瑞士巴塞爾國際鐘表和珠寶展成立了一個名為′專家組”的仲裁委員會,專為處理該展覽設計期間所發生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保證展會期間知識產權獲得尊重,并確保展會的安定與融洽。專家組自成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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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國際展會特定的執法方案發布日期:2015-07-10
2001年,意大利米蘭馬契夫秋季國際貿易博覽會采取了一種由參展商自動采用和認同的特定的“知識和工業產權服務規定”。米蘭國際博覽會、意大利維羅納國際石材展覽會、維羅納國際工程機械展亦分別于2001年、2004年及2007年采用該規定。該規定是一種以訴前證據采集體系為基礎而建立的某種仲裁規則。參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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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西班牙對展會侵權證據的采集發布日期:2015-07-09
就意大利、西班牙而言,其對展會侵權行為采取刑事措施則往往為了收集侵權證據,即基于對侵權證據的采集需要而通過刑事措施沒收參展商展出產品的樣品。在意大利,法院依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48小時內得到檢察官確認的前提下,于2天至5天時間內作出采取刑事措施的決定,且該決定由警察快速執行。當然,刑事措施并非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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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采取的國際展會刑事執法措施發布日期:2015-07-09
在德國參加國際展會,如涉嫌知識產權侵權,可能會被刑事舉報,德國的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中亦有對此進行刑事懲罰的相關內容。同時,依據《德國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展臺搭建侵權行為達到德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初始懷疑”程度,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定主義原則協同警察及海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檢察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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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海關在國際展會的行政執法發布日期:2015-07-08
我國企業亦曾經是法國海關執法的對象。比如2006年的4月25日,法國海關就對巴黎北郊歐拜赫維里耶的“LEM888華人批發商業城”進行了突擊檢查并帶走7名華人及部分嫌疑假冒名牌貨品。隨著我國企業參加法國展會情形的增加,法國海關的執法措施也越來越為我國所重視。如江蘇省《關于組織農產品出口企業參加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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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海關在國際展會的行政執法發布日期:2015-07-08
德國海關對涉嫌侵權的展品予以扣押是知識產權保護常用的措施。海關扣壓不僅僅發生在邊境口岸,比如海港,航空港(國際機場)等,因為海關的執法權限不以地域為限,而是以貨物是否來自外國為準,所以德國展會自然也是海關常常采取執法行動的地方。我國參展商在德國參加展覽設計期間展品被德國海關扣押、沒收的事例極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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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協議就海關國際展會執法的具體規范發布日期:2015-07-07
TRIPS協議第51條至60條專門就成員國海關采取邊境措施以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作出了規定。該協議第51條規定:“成員方應依照以下規定采納程序,使有確鑿根據懷疑仿冒商標商品或盜版商品的進口可能發生的權利人能夠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的行政或司法當局提出山海關當局中止放行該貨物進入自由流通的申請。在本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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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會知識產權予以行政保護的方式發布日期:2015-07-07
行政機關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分為事前保護、事中保護與事后保護。所謂事前保護,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予 以確認或授予權利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比如各國相關行政機構根據其法律的規定,對展覽設計當事人提出授予專利權、商標權的申請經過法定的程序,認定該申請符合法律的規定,而賦予其相應的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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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現展覽侵權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發布日期:2015-07-06
如上所述,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亦是臨時禁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法院在面對國際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時,不能將利益的天平徹底傾斜,否則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特別在國際貿易與競爭這復雜的背景之下,法院在簽發臨時禁令時如不體現一定的謹慎性原則,臨時禁令可能演變為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損害他國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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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國際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布日期:2015-07-06
從各國的法律制度分析,雖然法院在簽發臨時禁令時,會對申請人“勝訴的可能性”、“無法彌補的損失”、“簽發禁令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等諸多要素予以考量。然而,從目前的趨勢分析,法院在面對國際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時,更傾向于保護權利人,以快速、及時的制止侵權。例如,近年來,歐盟為加強對專利的保護,完善了整個